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向警察局備案之備案證明。 三、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之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