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657號債 權 人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三、法定代理人林建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