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債 權 人 美麗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 2、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未省略記 事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