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債 權 人 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大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須有名稱變更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