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33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秀琴即正興企業社、乙○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乙○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其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