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518號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源昇企業社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2 、利息需自退票日起算,請提出6 月2 日退票3 、源昇企業社在支票背面背書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