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169號債 權 人 康荷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弄17 法定代理人 甲○○ 弄1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己○○、丁○○、康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2.正確之附表。 3.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