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709號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二、債務人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