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260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正確住所,經本院民國97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