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099號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公司請補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2、要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 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謹給付金錢 有、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始 請求發支付命令。請確認本件之請求數額, 並更正請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