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債務人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2 、陳明請求金額究為若干,並陳明該金額之計3 、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依據。 4 、陳明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