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242號債 權 人 麗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