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870號債 權 人 宣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