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債 權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之1 上列債權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給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給付民國96年8 月8 日至98年5 月8 日,共計21個月保全費用新台幣44,100元。惟查,債權人已表示於96年8 月8 日已終止系爭保全契約,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96年8 月8 日之保全費用已無法律上依據。再者,債權人要求未到期之費用,亦屬無據。核其聲明,與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