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65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2、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