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聲 請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慶鴻即昇恆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何以以該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97年3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