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鈺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2 、提出系爭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