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報案資料(必須釋明本票款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