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聲 請 人 協鈦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祖明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鉅倫五金有限公司蔡│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97年6月11日 │9,524元 │YA0四二三五二│ │ │1 │志昇 │ │ │ │0 │ │ ├─┼─────────┼─────────┼───────────┼────────┼────────┼──┤ │00│崇聖五金有限公司姜│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97年6月11日 │240,508元 │YB九二三二四四│ │ │2 │仁園 │ │ │ │八 │ │ ├─┼─────────┼─────────┼───────────┼────────┼────────┼──┤ │00│續升五金有限公司黃│花旗台灣銀行北桃園│97年6月16日 │15,109元 │GAA七00三三│ │ │3 │和東 │分行 │ │ │八0 │ │ ├─┼─────────┼─────────┼───────────┼────────┼────────┼──┤ │00│益誠五金行李明枝 │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97年5月31日 │2,901元 │AA三八四0九0│ │ │4 │ │行 │ │ │九 │ │ ├─┼─────────┼─────────┼───────────┼────────┼────────┼──┤ │00│益誠五金行李明枝 │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97年6月30日 │1,114元 │AA三八四0九一│ │ │5 │ │行 │ │ │0 │ │ ├─┼─────────┼─────────┼───────────┼────────┼────────┼──┤ │00│榮德五金行徐德嵩 │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97年5月31日 │20,914元 │AA三八三七五二│ │ │6 │ │行 │ │ │三 │ │ ├─┼─────────┼─────────┼───────────┼────────┼────────┼──┤ │00│溫秋風 │桃園信用合作社南華│97年7月10日 │20,850元 │D0000000│ │ │7 │ │分社 │ │ │ │ │ ├─┼─────────┼─────────┼───────────┼────────┼────────┼──┤ │00│陳恒鐘 │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7年6月30日 │3,650元 │CN七一八二二二│ │ │8 │ │ │ │ │七 │ │ ├─┼─────────┼─────────┼───────────┼────────┼────────┼──┤ │00│徐阿罕 │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97年6月10日 │3,630元 │UA七一三四七一│ │ │9 │ │ │ │ │六 │ │ ├─┼─────────┼─────────┼───────────┼────────┼────────┼──┤ │01│呂理信 │渣打商業銀行永安分│97年5月31日 │7,240元 │AA四0五九六七│ │ │0 │ │行 │ │ │一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