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37號聲 請 人 陳俊平即友誠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欄之正確表明。 二、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有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