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117號聲 請 人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欲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