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聲 請 人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確認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其記事未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