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8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恆生當舖之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2.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