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乙○○(男,民國71年3月3日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黃」。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即關係人甲○○、黃麗汝於聲請人出生40天就已離婚,關係人甲○○自與黃麗汝離婚迄今從未曾探視過聲請人,亦未支付有關聲請人之扶養費用,聲請人自幼均由生母黃麗汝照顧扶養,與關係人沒有感情,之前打電話給關係人說要改姓,關係人一直拖延不辦理,聲請人討厭關係人,跟關係人姓氏感覺很痛苦,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之姓氏為母姓「黃」等語。 二、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證人即聲請人之母黃麗汝亦到庭證稱:自聲請人出生後,關係人從沒有養育過聲請人,聲請人3 、4 歲在醫院掛急診時,通知關係人來看聲請人,但關係人推說沒空,這次改姓是聲請人自己的意願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父母離婚後,均由生母黃麗汝獨力扶養照顧,母子依附情感深厚,關係人甲○○則從未前往探視,迄今已26餘年,衡諸聲請人現已年滿26歲,具有獨立思考及辨別事理之能力,其因父親未對其負起應有扶養義務,對父親甚感不滿,希望能改從母姓,倘未予尊重該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強求繼續從姓氏於從未謀面、情感疏離之父親,恐造成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不利其身心之發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