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之97年10月28日補正狀載仍有不明,故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確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協商當時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二、釋明聲請人民國 97年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如無收入所得,則請說明97年1月至今每月6萬5仟元之生活開銷資金來源為何。 三、釋明賴庭毅、賴庭如是否為聲請人所扶養,若是,請檢附二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 1份,並註明扶養人數及每月每人扶養金額證明;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檢附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各1份。 四、釋明聲請人及配偶賴春森是否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併請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並說明賴春森是否為聲請人所扶養,若是,則每月金額若干,並請陳報支出項目及支出證明。 五、釋明聲請人存款總餘額、每月家庭生活支出項目,及各項金額(每月開支6萬5千元如何得出)並檢送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各 1份以供本院核算。(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並說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條款。 六、釋明聲請人擔任日松榮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期間,及其出資金額。 七、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