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事後毀諾事由簡述不可歸責事由,惟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且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 │附表: │ ├──┬─────────────────────────────────┤ │項次│應補正之事項 │ ├──┼─────────────────────────────────┤ │ 一 │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 │ │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之│ │ │明細?請說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此外,並應提出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 │ │證明(例如: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 ├──┼─────────────────────────────────┤ │ 二 │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 │ │㈠聲請前兩年內即自民國95年6 月4 日起至97年6 月3 日止收入之種類、來│ │ │ 源、期間及數額(新台幣),並檢附相關收入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而│ │ │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 │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 │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關於薪資所得部分,請確實記載其收入│ │ │ 期間。 │ │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實際居住於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街│ │ │ 82巷22號4 樓房屋,並請提出上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 │ │ 本。 │ │ │㈢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2 至編號7 」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編號│ │ │ 1 至編號8 」各項支出之必要性?請說明之,並檢附相關證據。 │ │ │㈣廖范美妹為聲請人之祖母,為何須聲請人扶養?廖范美妹之直系血親卑親│ │ │ 屬有何人?自95年6 月4 日起迄今,廖范美妹有無收入及財產?前述期間│ │ │ 廖范美妹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實際支出廖范美妹之扶養費新│ │ │ 台幣6,000 元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說明之,並檢附證明。 │ ├──┼─────────────────────────────────┤ │ 三 │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 月4 日起至97年6 月3 日止財產變動之狀│ │ │況。 │ ├──┼─────────────────────────────────┤ │ 四 │自97年2 月22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受僱於建台新有限公司?又聲請人前分│ │ │別於何時自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凸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環股份│ │ │有限公司離職及其原因各為何? │ └──┴─────────────────────────────────┘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