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宛儒 ┌───────────────────────────┐ │附表一 │ ├───────────────────────────┤ │房屋座落: │ │桃園縣桃園市○○里○○○街51號 │ ├───────────────────────────┤ │地段地號: │ │桃園縣桃園市○○段0346地號 │ ├───────────────────────────┤ │薪資: │ │債務人甲○○對第三人台灣山葉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 │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在內) │ └───────────────────────────┘ ┌───────────────────────────┐ │附表二 │ ├───────────────────────────┤ │台灣銀行 │ ├───────────────────────────┤ │台北富邦銀行 │ ├───────────────────────────┤ │國泰世華銀行 │ ├───────────────────────────┤ │台灣新光銀行 │ ├───────────────────────────┤ │渣打銀行 │ ├───────────────────────────┤ │匯豐銀行 │ ├───────────────────────────┤ │遠東銀行 │ ├───────────────────────────┤ │萬泰銀行 │ ├───────────────────────────┤ │台新銀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