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展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住台北市○○區○○路3 段30巷6 號4 樓)為相對人展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係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而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又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公司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展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之董事甲○○(民國○○年○○月○○日生)於97年5 月 27日不幸過世,而展望公司為甲○○所獨資,無其他股東,展望公司現階段無法有負責人可以對外代表公司,而聲請人為甲○○之繼承人,關於展望公司之營運,聲請人實為利害關係人,為讓公司能夠繼續順利運作,不影響員工之生計,業務能夠繼續推行不至中斷,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展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展望公司變更登記表、甲○○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甲○○為展望公司之董事,有聲請人提出之展望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而甲○○於97年5 月27日死亡,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展望公司為有限公司,其唯一董事甲○○已死亡不能執行職務,現今展望公司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展望公司執行職務,足見展望公司因其董事甲○○死亡而不能執行職務,致展望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既為甲○○之法定繼承人,自屬展望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展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自符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者,展望公司除已死亡之董事甲○○外,並無其他董事,,此有前揭展望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展望公司董事甲○○之配偶,而甲○○於展望公司之股份應屬其繼承人可繼承之遺產,衡情應能適宜處理展望公司之營運事務,自無不利於展望公司之理,故選任乙○○為展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羅美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