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1號
- 聲請人
-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視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其依法供擔保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94年度裁全字第2003號假扣押裁定、94年度存字第1655號提存書等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及民雄頭橋郵局第76號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原本各1 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對相對人之本案訴訟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94年度執全字第1342號假扣押執行、94年度桃智簡字第3 號、95年度簡上字第18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卷證,查核屬實。聲請人就該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