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7號聲 請 人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欐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貳佰零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柏仲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審 級│ 裁判費 │測量費 │聲請人應負│相對人應負│繳款人 │ │ │ │ │擔訴訟費用│擔訴訟費用│ │ ├───┼─────┼────┼─────┼─────┼───────────┤ │第一審│ 116,016元│ 4,600元│ 80,411元│ 40,205元│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合 計│ 120,616元 │ 80,411元│ 40,20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