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奧圖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裁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附卷可稽,且相對人具狀陳稱「亦擬於近日內向鈞院起訴」等語。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