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5號聲 請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記載「沖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記載「面額共計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存單認證碼:J0000000、G0000000、G0000000)」,應更正為「面額共計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存單認證碼:J0000000、G0000000、G0000000、G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