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號再審原告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87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