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訴訟標的亦未據載明,於法不合,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應繳之裁判費,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陳報本件買賣契約影本,如無法提出買賣契約影本,需陳報本件買賣價金之數額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