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以交付支票1 紙及同支票面額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81 萬元,依上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之,核定為36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8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