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炬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給付服務費事件,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依原告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其價額為1,975,3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揭部分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