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 告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