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