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2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18,98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