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福軒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1,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5,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