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 告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號8樓,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所稱兩造曾簽訂委託(服裝)加工合約書,並於該合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訂定,若有違約之情事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區。」云云,原告固提出委託(服裝)加工合約書1 份為據,惟查,該紙合約書上僅有原告用印,並無任何相關被告之簽名、蓋印或足表彰被告之字樣,更遑論該紙合約書上之乙方係以鉛字體打印「福州、台元服飾有限公司」,亦顯與被告公司登記名稱「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尚難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