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348,61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有23,265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