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7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