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 告 乙○○ 4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