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移電表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丙○○ 被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石清之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富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移電表箱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