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5,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