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丁○○ 丙○○ 安帝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82號5樓、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非以該公司之桃園分公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28號)為被告,而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區○○路82號5樓、5樓之1、5樓之2,有其營利事業 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足稽,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