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乙○○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龜山鄉○○○段大坑小段11之1 地號土地上,如桃園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A (面積66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666 巷5 之1 號)、編號B (面積140 平方公尺,無 門牌號碼之鋼鐵造鐵皮屋)建物拆除,編號D (面積53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666 巷1 之1 號) 建物拆除,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 二、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149,700 元(計算方式:A 部分,66㎡×8,300 元=547,800元;B 部分,140 ㎡×8,300= 1,162,000 元;D 部分,53㎡×8,300 元=439,900元,合計 2,14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285元 ,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