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代 理人 林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6 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