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號上 訴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